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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周家渡街道的信息公开答复再次行政复议 ——崔福芳被非法拘禁的诉讼系列之二十二

时间:2019-03-17 22:33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3,894 views 我要评论 字号:

【编者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支持崔福芳的复议请求,认为“被申请人(周家渡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崔福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依法履行处理与答复的法定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

并且,“责令被申请人(周家渡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崔福芳)2018年5月22日的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予以处理。”

周家渡街道办事处不敢抗拒领导部门的决定,于2018年9月6日对申请人崔福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2)》作出的《函复》。周家渡街道办事处在答复期限程序上服法纠错,但在答复内容上依旧违法,《函复》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是借口“涉及信访信息”,违法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崔福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于10月15日再次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EMS:),要求撤销周家渡街道办事处2018年9月6日对崔福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2)》作出的《函复》,并责令周家渡街道办事处依法重新答复。

兹公开崔福芳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周家渡街道办事处的复函,供学习参考及公众评审。

崔福芳被非法拘禁案诉讼代理人冯正虎的手机:13524687100。

崔福芳的手机:13564097383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崔福芳  女   1957年12月28日出生  汉族

身份证:310102*********4886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98号223室   

邮编:200125

手机:13564097383

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周家渡街道办事处

代表人:       主任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洪山路172号

邮编:200126

电话:021-58830736 

复议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2018年9月6日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2)》作出的《函复》;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答复。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解自身相关的信息,于2018年5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MS编号:1045064685823)向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所需二项信息内容:

1、上访人员崔福芳的拆迁事发地是归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管辖,目前暂时居住地是归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管辖,故崔福芳是周家渡街道与金杨街道共管的稳控对象。崔福芳被非法拘禁在川沙缘中林庄园23天(2018年2月27日至3月21日),据看守人员透露,他们每人每天报酬是700元,住宿费每天1680元,其费用由财政资金支付。故要求公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用于非法拘禁崔福芳的看守人员报酬总额的政府信息。

2、上访人员崔福芳的拆迁事发地是归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管辖,目前暂时居住地是归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管辖,故崔福芳是周家渡街道与金杨街道共管的稳控对象。崔福芳被非法拘禁在川沙缘中林庄园23天(2018年2月27日至3月21日),据看守人员透露,他们每人每天报酬是700元,住宿费每天1680元,其费用由财政资金支付。故要求公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向缘中林庄园支付崔福芳及其看守人员居住缘中林庄园3号木屋的住宿费总额的政府信息。

根据邮局凭证,被申请人已于5月2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公开信息申请表。依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于2018年6月11日前予以答复,但被申请人未依职权予以答复,也未延长答复期限。所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已构成行政违法不作为,并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依法于6月13日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经审理,于8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依法履行处理与答复的法定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并依法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2018年5月22日的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予以处理。”

9月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5月22日的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复函》,其答复内容如下:“信中反映的关于‘要求公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用于非法拘禁崔福芳的看守人员报酬总额的政府信息,以及要求公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向缘中林庄园支付崔福芳及其看守人员居住缘中林庄园3号木屋的住宿费总额的政府信息’的事项,涉及信访信息,建议您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向相关部门查询或咨询。”因此,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2)》所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9月6日作出的《函复》,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事实不清与适用法律不当。

申请人在《政府公开信息申请表(1)》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事项:要求公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用于非法拘禁崔福芳的看守人员报酬总额的政府信息。在《政府公开信息申请表(2)》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事项:要求公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向缘中林庄园支付崔福芳及其看守人员居住缘中林庄园3号木屋的住宿费总额的政府信息。上述两项信息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且,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答复,而不是借口“涉及信访信息”,违法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而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公开信息项目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应当依法公开。

因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再次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全面审查,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崔福芳

2018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申请人9月6日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2)》作出的《函复》复印件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8月30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浦府复决定(2018)第560号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周家渡街道办事处的《函复》

20180906-周家渡街道信息公开申请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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